<原创> 用废企业设回收公司可节税
来源:
网校
2014-12-22
用废企业设回收公司可节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胡清水 王富军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同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废铁加工为主,2005年度税负达11%,而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在4.5%左右。按照规定,公司不能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经过调查分析,发现公司的原材料——废铁靠自己收购,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抵进项税额。如果公司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铁,可抵扣10%的进项税金。可通过仔细核算,由于购入原材料,公司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实际获得的利润却没有增加多少。 如果公司投资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投资成本很少却能获得较好的收益。公司不仅获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金,而且涉及与企业统一核算,不影响公司的利润。而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公司筹划前:废铁80%由自已收购、20%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2005年度,公司自身收购废铁2000吨,平均每吨3000元,合计600万元。从外部的经营单位购入废铁400吨,平均每吨3500元,合计140万元。其它可抵扣的进项税金40万元。2005年度产成品对外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由于公司一直形势较好,当年未出现留抵税额,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17%-140×10%-40=116万元,公司税负为11.6%.通过纳税筹划,2005年度该公司在相同的条件下,以每吨3500元的市场价格从回收公司购入废铁2400吨,而回收公司的收购废铁的单价为每吨3000元。有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为2400×3500×10%+40=124万元,应纳增值税为1000×17%-124=46万元,税负率4.6%.这样,有限公司可节省增值税款70万元。 与此同时,有限公司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节省为7万元。完全达到了税收筹划节税的目的,随着有限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将获取更多的税收利益。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即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且获取的利润将由有限公司支配,企业整体来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可谓是“肥水不流外人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十四条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9条 “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规定,用废企业绝大多数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拥有全部产权,回收公司的税后利润仍将留在用废企业。 对于其它类型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9条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在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旧物品时,均可利用设立回收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不仅达到了节税目的,而且能够获取更多的利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9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些应值得用废企业的注意,相对来说容易办得到。不能因为一些小的方面的疏忽、遗漏而误了筹划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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