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轧钢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轧钢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蔡军志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市一轧制特种钢(制造船板、电梯用)的民营企业甲公司,由于20年的经营运作,资金实力比较雄厚,打算进行扩张,公司计划如下: 1、由于土地管理严格,欲在该市某县征用土地2000亩地,与两个县进行了初步交涉,达成了基本意向,其中一个县为贫困县。 2、该公司打算先上轧钢生产线,形成轧制生产能力,然后再上铸造生产线,形成自己的铸造能力,减少钢坯的外购量,最后形成自己的废钢回收公司,完全形成自己的一套购、产、销生产线,摆脱外购钢坯不足的经营缺陷,降低经营风险。 该公司请注册税务师对他们的投资进行筹划,以*5降低纳税成本。 注册税务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该企业税务筹划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 1、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2、筹划建议:在贫困县投资,新建一企业,同时将轧制生产线、铸造生产线、废钢收购业务分别成立单独核算的企业法人。 3、原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贫困县属于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在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因此,新投资企业应建在贫困县。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规定,新建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②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因此,该公司对投资新建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尤其是第二条,需要企业关注。 (3)由于该投资项目规模较大,跨越时间比较长,对轧制生产线、铸造生产线、废钢收购业务需单独成立公司,各个公司均可以完全享受到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增殖税方面筹划。 1、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2、筹划建议:申请开办一家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公司,好处:首先,废旧物资经营公司收购的废钢,销售给铸造公司,铸造公司可以以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扣除,可以解决铸造公司收购废旧物品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又可使废旧物资经营公司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 3、需注意的问题: (1)成立物资回收经营公司的条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 60号)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 ③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税务机关资格认定方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因此,成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如果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必须经税务机关资格认定。同时,需注意,税法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必须专门收购税法规定的废旧物资,不得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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