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新《企业财务通则》三大看点分析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新《企业财务通则》三大看点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猛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已沿用10多年的现行《通则》。 现行《通则》是财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该通则的实施对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核算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执行多年的《通则》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新《通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更新,以新《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规定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也将逐步完善。 六个方面有所创新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新《通则》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六个方面的改革创新。 管理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了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等。功能定位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管理观念创新。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管理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制度体系创新。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日后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出了规范。 三大看点引起关注 新《通则》有三大看点值得关注:其一是还原财务管理本质。 本次修订后的《通则》还原了财务管理的本质,交还了会计与税收承担的功能。主要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中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和信息管理的作用。 其二是规范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公司法》有关条文规定,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由于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以换取其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在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成本费用,而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即将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通则》则要求“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因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固然是税后利润,但其支出仍应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规定,今后上市公司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首先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预留回购股份所需部分。然后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其三是财政资金取得与国有利润上缴。修订后的《通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并非均可作为企业本期利润核算,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基本一致,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只有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方可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只有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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