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取得部分工程发票怎样预提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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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取得部分工程发票怎样预提计税成本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太君日期:2012-08-06字号[ 大 中 小 ] A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笔1亿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因故只取得了部分发票,在结算完工计税成本时应如何处理? 会计上可按建造施工全额作账务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度结账时,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结转完工成本时,可预提全部未取得的发票成本。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 假设上例中A企业只取得了90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10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预提成本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10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预提成本”1000万元。 计税成本预提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因此,A公司结算计税成本时,可以列支未取得发票上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上例中,如果A企业取得93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7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可按1亿元结算完工计税成本。如果A企业取得81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建筑安装成本10000×10%=1000(万元),可按9100万元结算完工计税成本,超过部分的900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后补发票应在该项目发生年度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计税成本不足部分如果能够在汇算清缴时提供发票,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也就是说,“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应该理解为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处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可以再计入计税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仍可以扣除,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对完工计税成本进行了预提,则需先冲减预提部分。 仍以上例来说明,假设A企业取得了81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建筑安装成本10000×10%=1000(万元),汇算清缴时可按9100万元结算完工计税成本。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又取得发票1100万元,则应先冲减预提1000万元。发票与预提的差额100万元则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即仍要在2011年度进行纳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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