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非国有企业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非国有企业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来源: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现金收付是企业日常工作中频繁发生的业务,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对企业现金使用范围和库存限额都作了详细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执行中出现了一些偏差, 有必要及时提出加以修正,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政策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下列业务允许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结算: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并且规定: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企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套取现金。 二、存在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始终没有明确非国有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企业会计都是依仗过去的经验默默地开展工作,国家有啥新政策只是听人说,没人组织落实,工作有啥问题、有没有问题也不知道,只是闷头干工作,有些工作只要企业需要,合法不合法没关系,只要没人管也就习以为常了,现金管理就是其中的一项。目前,一些企业为了结算方便,将大量的现金存入业务员个人的银行卡中,会计上体现的几乎全是现金结算业务,单笔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各金融机构为了行业“圈内”各自利益都不受到伤害,互不干涉,相互谦让,谁也不去查企业结算起点和现金库存限额执行情况,结果开户单位实际执行的结算起点和现金库存量大大超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企业资金失控。虽然企业各种业务都有正式发票,但没有通过银行结算,业务是否真实无法考证,开户单位的业务存在潜在泡沫因素,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解决办法。 1、适当提高结算起点。目前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额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均已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据国家统计局公告[2007年]2号报道: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月工资1750.08元),说明1000元的结算起点已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予以提高。 2、允许企业一户多卡进行现金结算。目前个人银行卡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对提高企业信誉度、实现快速结算、加快资金周转起到了重要作用,已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结算工具,只是合理不合法,因此,笔者认为,与其说是企业偷偷摸摸地结算,不如用法律确定下来合法使用,即:允许开户单位在结算账户根据业务需要办理多个分卡,每个分卡是该结算账户的一个子帐户,平时可持分卡到异地进行现金结算,会计上在银行存款账户下设多个子目进行核算监督,以现金取款凭证(取款人签字)作为银行存款支出凭证,存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号卡”,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时,借记“物资采购”、“管理费用”、“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号卡”,以详细反映企业资金和业务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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