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发放降温费及降温用品能否在税前扣除?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发放降温费及降温用品能否在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年四儒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问: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某啤酒生产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还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手套、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用品。该单位所发放的降温费及降温用品,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这里有两个问题应予以明确,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而为职工提供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在会计核算上都从管理费用方面列支,但在税前扣除上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防暑降温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具体而言,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在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6限额内据实扣除。由于企业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各类补贴,因此,在税前扣除时还应按是否超出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防暑降温用品的处理。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所谓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因此,劳动保护费的相关支出可以据实列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列入计税工资的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防暑降温用品等的税前扣除是以企业发放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实物为前提的,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应按照企业发放奖金、补贴的性质,列入计税工资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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