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有关规定,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规范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且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
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前置服务并涉及企业的,其原收费政策也要同时清理取消。
二、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
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将不符合规定设置前置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当地负责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清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此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工作,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实时进行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等。
今后,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相关前置服务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列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重新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列入各地、各部门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的服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规范定价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要开展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严格核定服务成本;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调查。各相关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执行收费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抓紧开展以上清理规范工作。中央本级清理规范工作于2014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工作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有关规定,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现就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规范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前置服务,且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的。
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前置服务并涉及企业的,其原收费政策也要同时清理取消。
二、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政策
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其收费按有关规定可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原有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同时,将不符合规定设置前置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报当地负责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统一清理。
三、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管理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此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工作,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要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制度,统一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并实时进行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等。
今后,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相关前置服务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已列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重新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列入各地、各部门发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目录的服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规范定价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要开展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严格核定服务成本;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调查。各相关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执行收费政策时,要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抓紧开展以上清理规范工作。中央本级清理规范工作于2014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工作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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