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与香港海关磋商,双方决定将内港海关实施互认的范围增加空运和海运口岸,于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互认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接受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的AEO企业。
二、内港海关在陆运、空运、海运口岸全领域实施AEO互认,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可以享受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内地AEO企业通过陆路方式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
内地AEO企业通过海运或空运方式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内地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告知该内地承运人通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货物资料时,一并提交上述信息。
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27日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接受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的AEO企业。
二、内港海关在陆运、空运、海运口岸全领域实施AEO互认,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地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可以享受香港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内地AEO企业通过陆路方式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认证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以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申报时,一并录入内地AEO企业的上述信息。
内地AEO企业通过海运或空运方式向香港出口货物时,应将其名称和地址(名称和地址必须与向海关注册登记的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内地承运人(即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告知该内地承运人通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货物资料时,一并提交上述信息。
香港海关在收到进口申报后,利用系统将有关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对碰,确认其真实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内地的货物,可以享受到内地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内地进口商向内地海关申报从香港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入由香港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HK”+“10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英文半角),例如,香港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的编码为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8月27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