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24日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
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二、报关服务收费:报关单预录入收费;加工贸易台账预录入收费;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收费。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收费:申请费、审核费(含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等认证收费。
四、质量(环境)体系认证收费: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等体系认证收费。
五、航危天气报服务收费:组织拍发航空天气报和危险天气报服务费;邮电报务费。
六、煤炭地质勘探收费:地形测量、地质填图、山地工程、地质钻探、水文钻探、抽水试验、地震勘探、电法勘探、测井、化验测试、煤炭地质技术服务等煤炭地质勘探收费。
七、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
八、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收费
九、涉外收养服务收费
十、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24日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
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二、报关服务收费:报关单预录入收费;加工贸易台账预录入收费;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收费。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收费:申请费、审核费(含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等认证收费。
四、质量(环境)体系认证收费: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等体系认证收费。
五、航危天气报服务收费:组织拍发航空天气报和危险天气报服务费;邮电报务费。
六、煤炭地质勘探收费:地形测量、地质填图、山地工程、地质钻探、水文钻探、抽水试验、地震勘探、电法勘探、测井、化验测试、煤炭地质技术服务等煤炭地质勘探收费。
七、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
八、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收费
九、涉外收养服务收费
十、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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