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现就做好中央企业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后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国有资本收益预交企业预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
(五)上交比例为国家调整后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三、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4年5月15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和报表一式2份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1份,并附电子文档),同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3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报表中除百分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报表格式和填制说明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企业业务监管报表编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3〕245号),填报软件已由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统一下发。
五、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国资委
2014年4月28日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有关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工作要求,及时向国资委申报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
(一)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填报。
(二)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企业整体改制上市预提“三类人员费用”后形成的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国有资本收益预交企业预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
(五)上交比例为国家调整后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三、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申报2013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将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书面征求国资委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4年5月15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和报表一式2份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各1份,并附电子文档),同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主要内容为2013年度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数据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为基础。
(三)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报表中除百分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报表格式和填制说明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企业业务监管报表编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3〕245号),填报软件已由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统一下发。
五、各中央企业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利润分配管理和监督,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国资委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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