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上报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经评估修订版)均悉。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各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将这些城区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见附件1)。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搬迁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
二、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试点工作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是搬迁改造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老工业区范围、发展定位、改造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如需对实施方案内容做重大调整,应报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报我委备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搬迁改造工作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履行相关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积极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绩效评估,对进展较好的试点老工业区,继续给予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对进展情况不好的试点老工业区,责成整改,并暂停给予支持。
(五)鼓励各试点地区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我委将适当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试点老工业区的政策措施。
(二)我委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设立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投资专项,专门支持试点工作,近期要按照《组织实施2014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专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抓紧开展工作。按照我委《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192号)要求,我委利用掌握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试点实施方案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试点老工业区所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试点工作。
附件:1.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一览表
2.组织实施2014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专项工作方案
你们上报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经评估修订版)均悉。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各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将这些城区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见附件1)。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搬迁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
二、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试点工作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是搬迁改造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老工业区范围、发展定位、改造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如需对实施方案内容做重大调整,应报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报我委备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搬迁改造工作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履行相关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积极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绩效评估,对进展较好的试点老工业区,继续给予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对进展情况不好的试点老工业区,责成整改,并暂停给予支持。
(五)鼓励各试点地区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我委将适当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试点老工业区的政策措施。
(二)我委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设立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投资专项,专门支持试点工作,近期要按照《组织实施2014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专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抓紧开展工作。按照我委《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192号)要求,我委利用掌握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试点实施方案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试点老工业区所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试点工作。
附件:1.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一览表
2.组织实施2014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专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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