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二、加大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四、加大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各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督办指导,组织协调本省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跨地区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案件移送与查办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实施宽进严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广告传播,震慑和打击违法广告行为的有效手段。各地工商机关要继续做好“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30日内,将上述案件查办情况及《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必要时广告监管司将协调指挥,指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统一查处涉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各地工商机关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将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情况以及《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1.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略)
2.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3〕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管执法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二、加大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四、加大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各省级工商机关要加强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督办指导,组织协调本省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跨地区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案件移送与查办工作,充分认识到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实施宽进严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广告传播,震慑和打击违法广告行为的有效手段。各地工商机关要继续做好“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30日内,将上述案件查办情况及《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必要时广告监管司将协调指挥,指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统一查处涉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各地工商机关要于2014年7月1日前,将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情况以及《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1.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略)
2.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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