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财政部《关于申请制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财会〔201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财政部在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费,用于开发维护报名系统、评卷系统、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印送试卷、巡考以及印制发放成绩合格证等费用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以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生规模对应的考务费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1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0日
财政部《关于申请制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财会〔201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财政部在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考务费,用于开发维护报名系统、评卷系统、编写考试大纲、命题、印送试卷、巡考以及印制发放成绩合格证等费用支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高级会计师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以及其他组织管理等费用支出。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生规模对应的考务费标准,按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1号)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六、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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