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确保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并在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特别是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及其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级(含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末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6月底前向我委提交年检工作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年检程序
年检内容和年检程序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和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编纂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088号)要求办理。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管理部门应重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违规行为,具体年检工作可委托协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协助进行。
我委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开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检初审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5月15日前向中国创投委提交年检申请,中国创投委应在5月底前向我委提交年检初审结果。
请各备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上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
中国创投委联系人:石俊来68096356 13522209950 shijl@vcpe.org.cn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920室(100037)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吴丕达68501293
刘健钧68502371
为确保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并在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特别是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及其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3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级(含副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末以前,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能够及时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和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股权转持义务等优惠政策。
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于6月底前向我委提交年检工作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年检程序
年检内容和年检程序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和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2)编纂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088号)要求办理。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应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备案管理部门应重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违规行为,具体年检工作可委托协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等协助进行。
我委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开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检初审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5月15日前向中国创投委提交年检申请,中国创投委应在5月底前向我委提交年检初审结果。
请各备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上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
中国创投委联系人:石俊来68096356 13522209950 shijl@vcpe.org.cn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920室(100037)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吴丕达685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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