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灾工作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本文件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4月20日上午,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为全力配合做好此次抗震救灾工作,加大外汇管理政策服务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9责任人,要对辖内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各分局应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以下外汇服务工作:
(一)便利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到位。四川省县级以上(含)各政府部门、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境外捐款,如交易附言中注明资金用途为雅安抗震救灾,或接收单位提供书面说明的,救灾外汇资金(含外币现钞)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捐赠外汇账户入账和结汇手续。境内机构及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抗震救灾捐赠外汇账户。
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内注册企业接受用于本企业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外汇捐款,可凭申请书在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对于通过境内企业向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资金,境内企业可凭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办理境外外汇捐款的入账和结汇手续,并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或物资交付相关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外汇资金须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便利灾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抗震救灾期间,如因地震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银行可直接为灾区内注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或购付汇手续。外汇局暂缓对其实施货物贸易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
(三)给予灾区中资企业对外融资支持。追加四川省短期外债指标1亿美元,专项用于灾区内注册中资企业对外融资,允许该项资金结汇用于恢复生产和重建需要。追加四川省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指标2亿美元。
(四)允许灾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拟定。
(五)适当顺延灾区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截止时间。
(六)鉴于灾区内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业务系统受到破坏,影响国际收支申报的正常进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银行业务系统恢复后,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数据传输,并加强数据核查,力争按时上报月报数据。如果电子系统无法实现顺利报送,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
(七)经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适当减免地震灾区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
三、各分局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及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若辖内银行因网络故障或外汇业务系统故障等无法办理外汇业务,应及时上报总局,并及时组织辖内银行启动相关业务应急预案。
四、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3年4月20日上午,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为全力配合做好此次抗震救灾工作,加大外汇管理政策服务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9责任人,要对辖内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各分局应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以下外汇服务工作:
(一)便利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到位。四川省县级以上(含)各政府部门、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接受的境外捐款,如交易附言中注明资金用途为雅安抗震救灾,或接收单位提供书面说明的,救灾外汇资金(含外币现钞)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捐赠外汇账户入账和结汇手续。境内机构及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抗震救灾捐赠外汇账户。
抗震救灾期间,灾区内注册企业接受用于本企业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外汇捐款,可凭申请书在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对于通过境内企业向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资金,境内企业可凭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办理境外外汇捐款的入账和结汇手续,并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或物资交付相关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外汇资金须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便利灾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抗震救灾期间,如因地震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银行可直接为灾区内注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或购付汇手续。外汇局暂缓对其实施货物贸易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
(三)给予灾区中资企业对外融资支持。追加四川省短期外债指标1亿美元,专项用于灾区内注册中资企业对外融资,允许该项资金结汇用于恢复生产和重建需要。追加四川省中资企业外保内贷指标2亿美元。
(四)允许灾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到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拟定。
(五)适当顺延灾区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截止时间。
(六)鉴于灾区内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业务系统受到破坏,影响国际收支申报的正常进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银行业务系统恢复后,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和数据传输,并加强数据核查,力争按时上报月报数据。如果电子系统无法实现顺利报送,可通过传真等方式报送。
(七)经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适当减免地震灾区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
三、各分局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及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安全稳定运行。若辖内银行因网络故障或外汇业务系统故障等无法办理外汇业务,应及时上报总局,并及时组织辖内银行启动相关业务应急预案。
四、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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