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文件报送工作,提高报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精神,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保监发〔2012〕11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报送文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件种类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文件,应当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形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文件格式
(一)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页码、成文日期、印章、联系人等组成部分。
1.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3.签发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文件眉首部分注明签发人姓名。
4.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事由部分如果出现多个机构、人名等并列时,应当用顿号分开,不用空格。标题应当和正文内容相符。
5.主送单位。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使用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7.印章。报送文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8.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当采用现行规定的A4型纸,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双面印刷。文件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得使用文件夹。如文件过厚,可分册装订。
三、报送要求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文字简练。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对外以“便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征求意见或者通知有关事项的,各保险机构原则上直接回复该部门。
(三)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
(四)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五)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一律报送1份。
(六)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文件,原则上采用EMS邮寄方式,收件人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系电话为“66288008”。如确有必要,可委派专人报送。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自动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文件报送工作,提高报文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精神,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保监发〔2012〕111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报送文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文件种类
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文件,应当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形式。“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必须明确。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文件格式
(一)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至少应包括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页码、成文日期、印章、联系人等组成部分。
1.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2.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3.签发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文件眉首部分注明签发人姓名。
4.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事由部分如果出现多个机构、人名等并列时,应当用顿号分开,不用空格。标题应当和正文内容相符。
5.主送单位。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使用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7.印章。报送文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8.联系人。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应当在末页注明文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传真。
(二)保险机构向保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当采用现行规定的A4型纸,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双面印刷。文件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得使用文件夹。如文件过厚,可分册装订。
三、报送要求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内容明确,文字简练。
(二)各保险机构应当以机构名义向保监会或者保监会办公厅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险机构内设部门名义行文,不得向保监会办公厅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行文。保监会内设部门如在职权范围内对外以“便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征求意见或者通知有关事项的,各保险机构原则上直接回复该部门。
(三)除保监会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或者保险机构负责人名义直接向保监会领导行文。
(四)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保监会行文(按照法人机构管理的除外),应当向当地保监局行文。
(五)各保险机构报送保监会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方面的,一律报送3份;其他事项的“请示”或者“报告”,一律报送1份。
(六)保险机构应当向保监会办公厅报送文件,原则上采用EMS邮寄方式,收件人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系电话为“66288008”。如确有必要,可委派专人报送。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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