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吉林省金融办、海南省金融办):
2012年5月份,在我委召开的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同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但从各省上报情况看,一些地方该项工作总体进展较为缓慢,影响了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推进。为此,今年2月底,我委召开部分省(区)市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为落实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
请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最迟于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请各地方填写《全国各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进度表》和《已发布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合规情况对照表》,并于6月底前报我委。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做好“应备尽备”工作
请各地方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工作,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目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都已开展了股权投资行业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并已陆续提交了工作报告。请各地方于4月底之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汇总表。
请各地方把“应备尽备”工作列为近期重点工作,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有关工作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2864号文有关规定,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我委。尚未出台地方性管理规则的,也应抓紧开展在我委备案企业的材料初审和上报工作。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不规范,不符合2864号文及地方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整改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整改的,要列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要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备案指引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未按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多次书面通知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列为“规避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并予以公布。其中,应在我委备案的,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汇总企业名单报我委。经我委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请各地方于6月底之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方应如实向我委提交有关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情况报告,一经发现瞒报、虚报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法人代表建高顿用记录工作
鉴于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的前提,是选择业务基础好、公信力强的征信机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一批适合开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的专业征信机构,向市场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在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应用工作。请各地认真研究本地开展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工作基础和突破口,培育信用工作专业队伍,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设。
四、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强备案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目前,各地方已经确立了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下一步,要进一步提高备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我们已经着手开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请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加强信息披露。近日,我们已将各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增加各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情况的链接,请各地方在6月底之前充实有关备案情况。
(四)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特此通知。
2012年5月份,在我委召开的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同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但从各省上报情况看,一些地方该项工作总体进展较为缓慢,影响了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推进。为此,今年2月底,我委召开部分省(区)市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为落实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
请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最迟于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请各地方填写《全国各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进度表》和《已发布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合规情况对照表》,并于6月底前报我委。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做好“应备尽备”工作
请各地方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工作,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目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都已开展了股权投资行业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并已陆续提交了工作报告。请各地方于4月底之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汇总表。
请各地方把“应备尽备”工作列为近期重点工作,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有关工作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2864号文有关规定,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我委。尚未出台地方性管理规则的,也应抓紧开展在我委备案企业的材料初审和上报工作。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不规范,不符合2864号文及地方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整改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整改的,要列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要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备案指引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未按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多次书面通知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列为“规避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并予以公布。其中,应在我委备案的,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汇总企业名单报我委。经我委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请各地方于6月底之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方应如实向我委提交有关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情况报告,一经发现瞒报、虚报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法人代表建高顿用记录工作
鉴于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的前提,是选择业务基础好、公信力强的征信机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一批适合开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的专业征信机构,向市场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在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应用工作。请各地认真研究本地开展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工作基础和突破口,培育信用工作专业队伍,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设。
四、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强备案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目前,各地方已经确立了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下一步,要进一步提高备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我们已经着手开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请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加强信息披露。近日,我们已将各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增加各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情况的链接,请各地方在6月底之前充实有关备案情况。
(四)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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