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根据地方工作基础及自愿原则,经研究,确定吉林、福建、河南、广东、贵州、新疆6个省(区)的17个市(州)作为我部*9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具体名单及内容见附件),现就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重要意义,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分工和措施。
二、健全机制,保障到位。试点地区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经费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的办法,健全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执法规程,严格监督执法,及时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报告机制,及时沟通交流试点情况和经验。各试点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工作情况,年底前报告总体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基金安全意识,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优势和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社会监督影响力。要主动向社会发布社会监督试点情况,按照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监督试点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应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前,部里确定的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需报部批准,其他省(区、市)试点工作方案报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基金监督司。
附件:部*9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根据地方工作基础及自愿原则,经研究,确定吉林、福建、河南、广东、贵州、新疆6个省(区)的17个市(州)作为我部*9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具体名单及内容见附件),现就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重要意义,列入本地区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分工和措施。
二、健全机制,保障到位。试点地区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安排必要的人力和经费保障条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要主动加强与工会、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合力推进试点工作。要探索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的办法,健全社会监督反映问题处理机制,规范执法规程,严格监督执法,及时处理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报告机制,及时沟通交流试点情况和经验。各试点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工作情况,年底前报告总体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基金安全意识,主动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优势和作用,加强舆论引导,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社会监督影响力。要主动向社会发布社会监督试点情况,按照规定公布查处的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监督试点的公信力和认可度,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应按照《试点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4月底前,部里确定的试点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需报部批准,其他省(区、市)试点工作方案报部基金监督司备案。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部基金监督司。
附件:部*9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及内容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