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取消。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文物(二、三级文物除外)审批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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