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信息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2012年第四季度免征收费政策如期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通过公示、张贴宣传等方式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广泛宣传国家的免征收费政策,制定免征收费期间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
(二)禁止违规收费。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通知》,不得以其他名义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免收相关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三、免征期间的计收费管理
(一)应收取且上缴中央国库的收费内容。
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10月1日前未计收的费用;10月1日前应结未结的段结费用及其他应收的检验检疫费用。
(二)计费管理。
各局在免征收费期间仍需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正常计费,保证计费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段结问题。
对于10月1日前未计收的段结费用及其他应收的检验检疫费用,应在10月1日前收取。
四、计收费系统的调整升级问题
(一)请总局信息中心于10月1日前完成CIQ2000计收费系统及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二)请各局于10月1日前完成对CIQ2000计收费系统、原产地证电子系统、电子缴费系统、自行开发的各类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三)CIQ2000版本号为V2.395,请总局信息中心于9月26日前将升级包上传至总局内网论坛;各局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系统更新工作。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五、其他事项
请各局做好免征收费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免征前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391,传真:010-82260436
电子邮箱:aqsiqsfc@aqsiq.gov.cn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2012年第四季度免征收费政策如期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通过公示、张贴宣传等方式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广泛宣传国家的免征收费政策,制定免征收费期间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
(二)禁止违规收费。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通知》,不得以其他名义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免收相关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三、免征期间的计收费管理
(一)应收取且上缴中央国库的收费内容。
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10月1日前未计收的费用;10月1日前应结未结的段结费用及其他应收的检验检疫费用。
(二)计费管理。
各局在免征收费期间仍需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正常计费,保证计费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段结问题。
对于10月1日前未计收的段结费用及其他应收的检验检疫费用,应在10月1日前收取。
四、计收费系统的调整升级问题
(一)请总局信息中心于10月1日前完成CIQ2000计收费系统及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二)请各局于10月1日前完成对CIQ2000计收费系统、原产地证电子系统、电子缴费系统、自行开发的各类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三)CIQ2000版本号为V2.395,请总局信息中心于9月26日前将升级包上传至总局内网论坛;各局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系统更新工作。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五、其他事项
请各局做好免征收费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免征前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391,传真:010-82260436
电子邮箱:aqsiqsfc@aqsiq.gov.cn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