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2
传真:010-66017178
邮箱:zongruilong@miit.gov.cn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 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 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 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9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5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 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2
传真:010-66017178
邮箱:zongruilong@miit.gov.cn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9章 总则
*9条 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 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 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 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9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5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 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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