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批准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
根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批准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2011年7月15日前,以商务部批件日期为准)通过资格认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应自《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换领资格批准文件;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申请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视同2011年度申请。
二、参加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企业应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文件申请表》(详见附件,格式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HTTP://YWS.MOFCOM.GOV.CN)。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
(六)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七)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九)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而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声明。
(十)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明。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
(十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十三)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必须完整、清晰,其中,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必须经过当年年检;审计报告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和申请企业的签章。
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在《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文件申请表》中提出晋级申请。
三、参加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将以上申请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且不属于中央企业管理的企业将以上申请材料一次性送达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通过初核的申请材料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于2011年12月1日前联系商务部(政务大厅)集中组织初核工作。
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出具正式意见函)后,可直接将申请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
商务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电话:65197856、65197863
传真:85093158
四、商务部根据《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晋级资格条件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准予晋级;不符合本级但符合下级资格条件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降为相应等级;不符合任何一级资格条件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截止期限前未能送达申请材料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自动丧失资格。
有关此次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援助司(经济技术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6651房间
电话:85093634、85093635
传真:85093638
附件: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文件申请表
根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批准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2011年7月15日前,以商务部批件日期为准)通过资格认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应自《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换领资格批准文件;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月15日申请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视同2011年度申请。
二、参加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企业应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文件申请表》(详见附件,格式可从商务部网站援外司子站上下载,网址:HTTP://YWS.MOFCOM.GOV.CN)。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
(六)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七)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九)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而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声明。
(十)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明。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
(十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十三)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请材料必须完整、清晰,其中,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必须经过当年年检;审计报告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和申请企业的签章。
申请晋级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在《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文件申请表》中提出晋级申请。
三、参加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企业,将以上申请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且不属于中央企业管理的企业将以上申请材料一次性送达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15日前将通过初核的申请材料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于2011年12月1日前联系商务部(政务大厅)集中组织初核工作。
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在取得中央企业同意(出具正式意见函)后,可直接将申请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
商务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电话:65197856、65197863
传真:85093158
四、商务部根据《物资企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晋级资格条件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准予晋级;不符合本级但符合下级资格条件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降为相应等级;不符合任何一级资格条件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截止期限前未能送达申请材料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自动丧失资格。
有关此次换领资格批准文件的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援助司(经济技术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6651房间
电话:85093634、85093635
传真:85093638
附件: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换领资格文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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