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0号--关于2011年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2011年铟、钼、锡出口企业年审标准和审核程序
一、铟、钼出口企业年审标准
(一)经商务部公告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名单内出口企业)为年审对象。
(二)以商务部2007年第25号、89号公告为2011年度审核标准。
(三)生产企业的产量数据,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加上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四)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给2009年出口带来的严重影响,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对于申报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的企业,其产量和出口量考核业绩参照2006-2008年数据。
二、铟、钼出口企业审核程序
各地2010年铟、钼出口名单内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符合年审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行业意见,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锡出口企业资质标准暂不修订,其年审标准及审核程序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2011年铟、钼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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