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1年起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中央、省、市(地)三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9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商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门负责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做好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每年都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五、中央国家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省、市(地)、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2001年起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基本实现了中央、省、市(地)三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目标。为巩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机关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对于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二、开展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对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使用情况。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使用非正版软件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需要的正版软件,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各单位购置、更换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其他国家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购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单位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计算机预装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9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软件产品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商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维护好软件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门负责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的指导。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做好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每年都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五、中央国家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省、市(地)、县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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