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24号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9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9批)》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9批)
附件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9条 制订依据
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订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目录》管理委员会,负责《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下设专家小组、行业小组、企业小组(具体机构职责和人员组成见《发改办环资[2010]545号》)。
第三条 制订原则
制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
(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制订程序
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原则,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二)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三)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对《目录》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五)《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 评估与调整
《目录》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六条 参照标准
制订和调整《目录》参照现行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七条 海关商品编码
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第八条 解释与发布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附件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9批)
附件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
*9条 制订依据
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订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目录》管理委员会,负责《目录》的制订和调整工作,下设专家小组、行业小组、企业小组(具体机构职责和人员组成见《发改办环资[2010]545号》)。
第三条 制订原则
制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保有量大、废弃量大;
(二)污染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回收成本高、处理难度大;
(四)社会效益显著、需要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制订程序
制订和调整《目录》按照以下程序:
(一)《目录》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原则,研究提出《目录》备选范围;
(二)专家小组对纳入《目录》备选范围的产品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目录》初稿;
(三)行业小组和企业小组对《目录》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四)《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完善后形成《目录》送审稿;
(五)《目录》送审稿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 评估与调整
《目录》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
第六条 参照标准
制订和调整《目录》参照现行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七条 海关商品编码
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第八条 解释与发布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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