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查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本文件自2010.12.01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国通信保障工作,确保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银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查询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暂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接入外汇局银行接入网有关事项,造成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无法访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银行版查询“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此类银行可于2010年5月1日至13日期间,通过试点以前的查询方式查询外汇局发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旧名录),以此为依据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二、对不在旧名录的本地进口单位,试点地区银行在为其办理进口付汇前,应及时联系所属外汇局,确认该进口单位是否已被列入新名录。经外汇局采用传真等书面方式确认已列入新名录的,试点地区银行方可按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外汇局应及时将该进口单位列入旧名录。
对于在2010年5月1日至13日期间办理名录登记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应同时将其列入新名录和旧名录。
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世博会通信保障工作要求,尽快办理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接入外汇局银行接入网有关事项,之后,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及时登陆核查系统银行版(地址:http://10019559201/SafeChkNet/ ),按照试点规定查询新名录信息办理相关业务。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配合上海世博会期间全国通信保障工作,确保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银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查询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由于部分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暂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改革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接入外汇局银行接入网有关事项,造成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无法访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银行版查询“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新名录)。此类银行可于2010年5月1日至13日期间,通过试点以前的查询方式查询外汇局发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旧名录),以此为依据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二、对不在旧名录的本地进口单位,试点地区银行在为其办理进口付汇前,应及时联系所属外汇局,确认该进口单位是否已被列入新名录。经外汇局采用传真等书面方式确认已列入新名录的,试点地区银行方可按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外汇局应及时将该进口单位列入旧名录。
对于在2010年5月1日至13日期间办理名录登记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应同时将其列入新名录和旧名录。
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世博会通信保障工作要求,尽快办理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接入外汇局银行接入网有关事项,之后,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及时登陆核查系统银行版(地址:http://10019559201/SafeChkNet/ ),按照试点规定查询新名录信息办理相关业务。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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