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本文件自2012.12.17日起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请示(川汇发[200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外汇局可按照《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予以办理核准手续。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时,股权出资核准件可作为境外投资者出资已到位的相关证明。
其他分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此复。
附件:《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股权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用作出资的股权价值评估依据及被投资企业审批、出资方式等情况以及境外投资者将股权公司的股权用于出资的确认书)。
2.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IC卡。
3.用作出资的股权所属企业关于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
4.同意以股权出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5.股权公司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及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若股权评估溢价并以评估价投资另需提供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出资涉及的有关交易情况及再投资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拟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或变更情况。
3.通过系统查询股权公司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已缴足注册资本。
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股权公司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注意事项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注明“本核准件所记载金额系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不说明其市场价值”的字样,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入“其他所得出资”项下。
2.境外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境外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4.境外投资者的股权出资应符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重点审核第39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请示(川汇发[200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的,外汇局可按照《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予以办理核准手续。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时,股权出资核准件可作为境外投资者出资已到位的相关证明。
其他分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此复。
附件:《境外投资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在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审核操作规程》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股权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用作出资的股权价值评估依据及被投资企业审批、出资方式等情况以及境外投资者将股权公司的股权用于出资的确认书)。
2.该股权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IC卡。
3.用作出资的股权所属企业关于股东变更的董事会决议。
4.同意以股权出资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5.股权公司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及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若股权评估溢价并以评估价投资另需提供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审核原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出资涉及的有关交易情况及再投资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拟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或变更情况。
3.通过系统查询股权公司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已缴足注册资本。
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股权公司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注意事项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并注明“本核准件所记载金额系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不说明其市场价值”的字样,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列入“其他所得出资”项下。
2.境外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3.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境外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4.境外投资者的股权出资应符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重点审核第39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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