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9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财政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各省农业(热作、农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确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各省认定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等备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提出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
(二)组织专家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农业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供不合格苗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被取消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苗木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9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财政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各省农业(热作、农垦,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财政部主要职责
(一)确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原则;
(二)监督、检查各省认定工作,协调、解决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等备案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提出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
(二)组织专家开展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
(三)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六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准入条件
(一)位于优势植胶区域内,从事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推荐品种的苗木生产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地势平缓、集中连片、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水源保障、静风向阳、非根病区、交通方便,与胶园相距100米以上,具备病虫害隔离条件;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育苗土地面积150亩以上,其中增殖圃面积不少于10% ;
(四)具有良好的道路、排灌系统和完善的育苗设施,以及种苗质量检验专用场所;
(五)具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相关资质的质检人员。
第七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报程序
(一)天然橡胶苗木生产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向省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生产企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2.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两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省级农业部门建立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审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在省级以上农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颁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的,按照第九条进行公示与备案。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以及组织形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让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省农业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提供不合格苗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被取消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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