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我部制定的《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9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援外医疗队统一标识(以下简称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医疗队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国医疗队”大写外文译文组成。
第三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卫生部援外医疗队任务的中国医疗机构、医疗队员和经卫生部同意可以使用医疗队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医疗队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五条 卫生部依据本办法对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卫生部对外医疗援助项目的中国医疗队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一)医疗队员统一工作服装的左上角;
(二)卫生部为医疗队提供使用的医疗设备、车辆等物资的适当位置上;
(三)卫生部举办或经卫生部批准举办的援外医疗活动;
(四)卫生部认为应当使用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卫生部出版或经卫生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医疗队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八条 医疗队标识应当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应当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医疗队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医疗队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医疗队任务或援外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队标识,所承担的医疗队任务或医疗活动结束后,其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医疗专家形象。
第十一条 医疗队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不得用于与援外医疗无关的物资或与援外医疗队无关的活动。未经卫生部同意,医疗队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一)污损或侮辱医疗队标识的;
(二)未经卫生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疗队标识的;
(三)将医疗队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将医疗队标识用于与对外医疗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在承担援外医疗任务结束后仍使用援外医疗队标识的;
(六)未经卫生部同意,将使用中国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及释义
2.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我部制定的《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9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援外医疗队统一标识(以下简称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医疗队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队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国医疗队”大写外文译文组成。
第三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卫生部援外医疗队任务的中国医疗机构、医疗队员和经卫生部同意可以使用医疗队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医疗队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五条 卫生部依据本办法对医疗队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卫生部对外医疗援助项目的中国医疗队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一)医疗队员统一工作服装的左上角;
(二)卫生部为医疗队提供使用的医疗设备、车辆等物资的适当位置上;
(三)卫生部举办或经卫生部批准举办的援外医疗活动;
(四)卫生部认为应当使用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卫生部出版或经卫生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医疗队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当使用医疗队标识。
第八条 医疗队标识应当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医疗队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应当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医疗队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医疗队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条 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医疗队任务或援外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队标识,所承担的医疗队任务或医疗活动结束后,其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医疗队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标识的过程中应当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医疗专家形象。
第十一条 医疗队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不得用于与援外医疗无关的物资或与援外医疗队无关的活动。未经卫生部同意,医疗队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一)污损或侮辱医疗队标识的;
(二)未经卫生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医疗队标识的;
(三)将医疗队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将医疗队标识用于与对外医疗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在承担援外医疗任务结束后仍使用援外医疗队标识的;
(六)未经卫生部同意,将使用中国医疗队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及释义
2.援外医疗队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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