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机构监管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经济负担,支持灾后重建,现将有关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以下简称减免期间),对注册地在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机构)免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对注册地不在受灾严重地区,但在该地区设有营业部的机构,按照减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灾严重地区所设营业部数量占机构总营业部数量的比例,减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
二、根据减免期限规定,2008年至2011年机构监管费减免额的计算基数分别是当年应缴机构监管费的45%、100%、100%和50%.
三、已缴纳2008年全年机构监管费的机构,可申请将2008年应享受的减免额在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机构监管费中顺延抵扣。
四、本通知所指受灾严重地区的范围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规定的*9类极重灾区、第二类重灾区范围执行。
五、可享受收费减免政策的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减免申请报送注册地证监局,经证监局初审后,由证监局于3月底前汇总报送我会复审后执行。2008年机构监管费减免申请应于10月底前,经各地证监局初审后报送我会。
六、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机构,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机构减免申请的初审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50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经济负担,支持灾后重建,现将有关收费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以下简称减免期间),对注册地在受灾严重地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以下简称机构)免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对注册地不在受灾严重地区,但在该地区设有营业部的机构,按照减免年度上年末在受灾严重地区所设营业部数量占机构总营业部数量的比例,减收减免期间的机构监管费。
二、根据减免期限规定,2008年至2011年机构监管费减免额的计算基数分别是当年应缴机构监管费的45%、100%、100%和50%.
三、已缴纳2008年全年机构监管费的机构,可申请将2008年应享受的减免额在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机构监管费中顺延抵扣。
四、本通知所指受灾严重地区的范围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规定的*9类极重灾区、第二类重灾区范围执行。
五、可享受收费减免政策的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减免申请报送注册地证监局,经证监局初审后,由证监局于3月底前汇总报送我会复审后执行。2008年机构监管费减免申请应于10月底前,经各地证监局初审后报送我会。
六、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机构,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机构减免申请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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