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8年第67号公告--关于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商务部关于公布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函》(商贸函[2008]23号)中的有关要求,现将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分配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8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2008年10月1日至1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汇总,与企业上交的未完成进口允许量一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五、商务部在已上交允许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允许量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符合条件的企业。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不超过允许量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企业的申请均可获得分配;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允许量再分配量时,按照各申请企业2008年已获得允许量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再分配。
六、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09年2月底。
附件: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一、持有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分配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8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2008年10月1日至1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申请汇总,与企业上交的未完成进口允许量一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商务部(外贸司)。
五、商务部在已上交允许量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于2008年11月15日前将允许量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符合条件的企业。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不超过允许量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企业的申请均可获得分配;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允许量再分配量时,按照各申请企业2008年已获得允许量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再分配。
六、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再分配进口允许量的有效期可以延迟到2009年2月底。
附件: 2008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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