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0号公告--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 ),本文所附目录自2008.4.5日起停止执行,过渡期等有关规定按原公告执行。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 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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