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二次现场会议精神,掌握水产养殖用药状况,推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部决定于2007年1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检机构参与实施。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各质检机构抽检地区、抽样数量及检测药物详见附件1;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采用集中检测方式,各相关质检机构检测区域详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检时间由质检机构与相应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量确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各质检机构应于11月27日前将检测结果汇总表、阳性样品检测报告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抽检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对象包括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检比例大致各占五分之一。抽检的水产品种为大宗养殖品种、出口重点品种以及当地特色品种,具体检测品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附件1中,甲鱼和黄鳝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已烯雌酚,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甲基睾丸酮,其余水产品种一律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环丙沙星。检测方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随机抽取养殖场,提高抽样代表性和覆盖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质检机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任务按时完成。每个养殖场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承担孔雀石绿等药物检测的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应同时抽取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样品并寄送至相应的质检机构。
(三)质检机构应按照规定标准方法按时完成检测,根据标准限量对样品做出判定,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其他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朱亚平、郭云峰,联系电话:(010)64192925、 64192927;64192995(传真),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孟娣、赵红萍,(010)68673936、68672898(传真),电子信箱:skyzbb@vip.sina.com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XLS
补充通知.doc
附件2: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抽检计划
序号 监测地区 抽检品种 数量 承担抽样和检测单位名称
1 辽宁省 鲆鱼、鲤鱼等 2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2 黑龙江省 鲤鱼、虹鳟等 10
3 大连市 鲆鱼等 10
4 山西省 鲤鱼等 10
5 北京市 虹鳟、鲤鱼等 10
6 山东省 鲆鱼等 3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江苏省 河蟹等 30
8 青岛市 鲈鱼、鲆鱼等 20
9 河北省 鲤鱼等 15
10 宁夏区 鲤鱼、河蟹等 10
11 云南省 鲤鱼等 10
12 河南省 鲤鱼、草鱼等 15
13 浙江省 甲鱼、梭子蟹等 3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14 福建省 鳗鲡等 30
15 天津市 鲫鱼等 15
16 宁波市 大黄鱼等 15
17 上海市 对虾等 15
18 安徽省 鲤鱼等 10
19 广东省 对虾、鳜鱼、鳗鱼等 3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0 海南省 对虾、罗非鱼等 30
21 广西区 罗非鱼、对虾等 30
22 湖南省 斑点叉尾鮰等 30
23 江西省 鳗鲡等 20
24 湖北省 斑点叉尾鮰等 30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25 四川省 草鱼等 15
26 陕西省 鲤鱼等 15
27 贵州省 鲤鱼等 10
28 重庆市 鲤鱼等 10
29 甘肃省 鲤鱼等 5
合计 样品量 530
一、组织形式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检机构参与实施。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各质检机构抽检地区、抽样数量及检测药物详见附件1;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采用集中检测方式,各相关质检机构检测区域详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检时间由质检机构与相应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量确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各质检机构应于11月27日前将检测结果汇总表、阳性样品检测报告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抽检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对象包括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检比例大致各占五分之一。抽检的水产品种为大宗养殖品种、出口重点品种以及当地特色品种,具体检测品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附件1中,甲鱼和黄鳝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已烯雌酚,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甲基睾丸酮,其余水产品种一律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环丙沙星。检测方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随机抽取养殖场,提高抽样代表性和覆盖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质检机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任务按时完成。每个养殖场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承担孔雀石绿等药物检测的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应同时抽取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样品并寄送至相应的质检机构。
(三)质检机构应按照规定标准方法按时完成检测,根据标准限量对样品做出判定,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其他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朱亚平、郭云峰,联系电话:(010)64192925、 64192927;64192995(传真),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孟娣、赵红萍,(010)68673936、68672898(传真),电子信箱:skyzbb@vip.sina.com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XLS
补充通知.doc
附件2: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抽检计划
序号 监测地区 抽检品种 数量 承担抽样和检测单位名称
1 辽宁省 鲆鱼、鲤鱼等 2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2 黑龙江省 鲤鱼、虹鳟等 10
3 大连市 鲆鱼等 10
4 山西省 鲤鱼等 10
5 北京市 虹鳟、鲤鱼等 10
6 山东省 鲆鱼等 3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7 江苏省 河蟹等 30
8 青岛市 鲈鱼、鲆鱼等 20
9 河北省 鲤鱼等 15
10 宁夏区 鲤鱼、河蟹等 10
11 云南省 鲤鱼等 10
12 河南省 鲤鱼、草鱼等 15
13 浙江省 甲鱼、梭子蟹等 3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14 福建省 鳗鲡等 30
15 天津市 鲫鱼等 15
16 宁波市 大黄鱼等 15
17 上海市 对虾等 15
18 安徽省 鲤鱼等 10
19 广东省 对虾、鳜鱼、鳗鱼等 30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0 海南省 对虾、罗非鱼等 30
21 广西区 罗非鱼、对虾等 30
22 湖南省 斑点叉尾鮰等 30
23 江西省 鳗鲡等 20
24 湖北省 斑点叉尾鮰等 30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25 四川省 草鱼等 15
26 陕西省 鲤鱼等 15
27 贵州省 鲤鱼等 10
28 重庆市 鲤鱼等 10
29 甘肃省 鲤鱼等 5
合计 样品量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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