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经研究,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建设部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受理)事项
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
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以及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
二、接收(受理)材料内容
(一)接收材料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受理材料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 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701、58933774。
传 真:(010)589334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按照《关于成立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的通知》(建人函[2007]148号),经研究,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建设部实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受理)事项
接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的企业资质申请、变更材料,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受理和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变更材料。
受理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面的资质,以及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材料。
二、接收(受理)材料内容
(一)接收材料内容
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公函;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
(3)企业资质申请表;
(4)有关附件材料。
企业资质变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受理材料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资质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公函;
(2)企业资质申请表;
(3)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附件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申请函;
(2)国资委关于变更内容的批复;
(3)已经变更完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已经变更完毕的施工资质证书;
(5)全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地 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104房间。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701、58933774。
传 真:(010)589334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