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1号公告--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全国国税局 > 中央经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