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项目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委从2001年开始曾先后三次对所支持的部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承担单位授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牌匾,以表彰和宣传他们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经研究,今年将开展第四次授牌工作。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授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授牌”大会初步定于2007年深圳高交会期间举行(会议具体时间和形式待定)。请接到通知后抓紧部署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摸底、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授牌”项目的范围:所选项目必须是我委批复建设、已验收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良好,且必须是历次检查、稽察和审计中均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
三、选择“授牌”项目的标准:
(一) 项目采用的技术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项目的建成能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新兴产业形成,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二)项目建设能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人才激励等方面追求创新,具备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较强的技术开发力量。
(三)项目能按期建成验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目标,建设期管理和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四)产品市场前景好,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企业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运转良好。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内部管理规范等。
四、 请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的要求,遴选、推荐“授牌”项目,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并按照要求认真编写“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成果汇编”材料(具体要求请见附件)。
五、请于2007年8月31日前,对拟参加“授牌”项目向我委提出正式申请,认真填写项目推荐表并编写相应的经验汇编材料,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委高交会筹备办。
高交会筹备办邮件地址:gjh@ndrc.gov.cn,联系人:白晓蕾,联系电话:010 68501029.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项目推荐表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经验汇编材料编写要求
三、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略)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委从2001年开始曾先后三次对所支持的部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承担单位授予“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牌匾,以表彰和宣传他们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经研究,今年将开展第四次授牌工作。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授牌”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授牌”大会初步定于2007年深圳高交会期间举行(会议具体时间和形式待定)。请接到通知后抓紧部署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摸底、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授牌”项目的范围:所选项目必须是我委批复建设、已验收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良好,且必须是历次检查、稽察和审计中均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
三、选择“授牌”项目的标准:
(一) 项目采用的技术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项目的建成能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加快新兴产业形成,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二)项目建设能在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人才激励等方面追求创新,具备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较强的技术开发力量。
(三)项目能按期建成验收,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设计目标,建设期管理和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四)产品市场前景好,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企业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运转良好。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内部管理规范等。
四、 请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的要求,遴选、推荐“授牌”项目,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并按照要求认真编写“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成果汇编”材料(具体要求请见附件)。
五、请于2007年8月31日前,对拟参加“授牌”项目向我委提出正式申请,认真填写项目推荐表并编写相应的经验汇编材料,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委高交会筹备办。
高交会筹备办邮件地址:gjh@ndrc.gov.cn,联系人:白晓蕾,联系电话:010 68501029.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项目推荐表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经验汇编材料编写要求
三、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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