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构建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交流平台,提高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有效性,推动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银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以下简称联系机制),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联系机制是根据原则导向监管理念建立的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发展研究、监管政策沟通与同业交流的监管协调机制,包括“高管会议”与“工作会议”两种形式。会议形成的共识将纳入到相关的监管政策中。
二、联系机制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机构)参加,尚未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三、“高管会议”主要由成员机构主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副行长(或相应职级的高管人员)参加,主要就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中需要沟通协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原则上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四、“工作会议”主要由成员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要就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中关于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需要沟通协调的问题进行讨论,原则上每月或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五、根据具体议题的需要,也可将“高管会议”与“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六、每次会议将设定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业务创新进展;
(二)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前景判断;
(三)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框架;
(四)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建设;
(五)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政策讨论;
(六)研究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国际经验;
(七)其他关于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需要进行的监管协调事项。
七、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落实联系机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创新监管部或由其委托的成员机构负责提前向各成员机构征询具体会议议题,经整理研究后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机构和讨论议题,并召集会议。
八、根据会议具体议题,将邀请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有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
九、已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应向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负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副行长(或相应职级的高管人员)名单(1名)、主要教育经历、从业履历;
(二)本机构负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名单(1名)、联系方式、主要教育经历、从业履历;
(三)参加联系机制的具体联系人名单(衍生产品交易人员1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人员1名)、联系方式、主要教育经历、从业履历。
上述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应信息。
十、在本通知印发以后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各项规定,并在收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十一、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适用本通知各项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以主报告行名义参加联系机制,参加联系机制的人员应为主报告行人员。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构建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交流平台,提高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监管的有效性,推动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银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以下简称联系机制),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联系机制是根据原则导向监管理念建立的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发展研究、监管政策沟通与同业交流的监管协调机制,包括“高管会议”与“工作会议”两种形式。会议形成的共识将纳入到相关的监管政策中。
二、联系机制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机构)参加,尚未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
三、“高管会议”主要由成员机构主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副行长(或相应职级的高管人员)参加,主要就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中需要沟通协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原则上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四、“工作会议”主要由成员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要就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中关于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需要沟通协调的问题进行讨论,原则上每月或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五、根据具体议题的需要,也可将“高管会议”与“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六、每次会议将设定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业务创新进展;
(二)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前景判断;
(三)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的管理框架;
(四)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发展的基础环境建设;
(五)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政策讨论;
(六)研究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国际经验;
(七)其他关于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需要进行的监管协调事项。
七、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落实联系机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创新监管部或由其委托的成员机构负责提前向各成员机构征询具体会议议题,经整理研究后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机构和讨论议题,并召集会议。
八、根据会议具体议题,将邀请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有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
九、已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应向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负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副行长(或相应职级的高管人员)名单(1名)、主要教育经历、从业履历;
(二)本机构负责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名单(1名)、联系方式、主要教育经历、从业履历;
(三)参加联系机制的具体联系人名单(衍生产品交易人员1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人员1名)、联系方式、主要教育经历、从业履历。
上述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应信息。
十、在本通知印发以后取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各项规定,并在收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十一、境内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适用本通知各项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以主报告行名义参加联系机制,参加联系机制的人员应为主报告行人员。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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