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陈建良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当事人: 陈建良,男,1965年出生,时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江苏无锡复兴路“锦秀花园”5号门1901室。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当事人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股票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 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1760684、0102281334、0102453453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上述事实,有黎明、陈建良谈话笔录,证人证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账户盈亏统计表,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了*9百八十三条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认定你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当事人陈建良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股票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 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原《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1760684、0102281334、0102453453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上述事实,有黎明、陈建良谈话笔录,证人证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账户盈亏统计表,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陈建良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了*9百八十三条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认定你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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