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修订实施以来,对于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注册会计师在为了满足企业年度检验的需要而针对其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年检审计业务)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保证审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实收资本(股本)及其有关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充分关注企业与重要出资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
对于小企业,如果《小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不编制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可只针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年检审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和限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收取审计费,不得恶意压价竞争,损害执业质量,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的监管,组织执业质量检查,对不按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年检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将按规定予以惩戒。
附件:针对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修订实施以来,对于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注册会计师在为了满足企业年度检验的需要而针对其财务报表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年检审计业务)时,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保证审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实收资本(股本)及其有关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充分关注企业与重要出资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
对于小企业,如果《小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不编制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可只针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年检审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和限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收取审计费,不得恶意压价竞争,损害执业质量,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的监管,组织执业质量检查,对不按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年检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将按规定予以惩戒。
附件:针对小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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