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 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 企业没有违规行为。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根据《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 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部分企业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 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我委将在复核及重点抽查后公告*9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名单。
联系人:李云卿、张凤奎
电话:010-68535539、68535540、68535541(传真)
附件: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 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 企业没有违规行为。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根据《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 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部分企业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 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我委将在复核及重点抽查后公告*9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名单。
联系人:李云卿、张凤奎
电话:010-68535539、68535540、68535541(传真)
附件: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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