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6年第77号公告--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使用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本文件自2010.12.06日起失效。
  经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将2006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使用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含自动类和限制类),其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07年3月31日。其中,已签发的海关商品编码为4501900000和7401200000项下商品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不予延期。
  在自动延期时效内,有关企业可直接凭已领取的2006年度有效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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