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6年第73号公告--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89号公告--关于调整报关员资格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考场的时限和分数核查办理程序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89号公告),本文自2009.12.10日起停止执行。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七、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八、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九、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原报名海关的通知后,领取本人的核查单。
十、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
为保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现就考试分数核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后,对本人考试分数有异议的考生(以下称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二、分数核查的范围,仅限于对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
三、申请分数核查的期限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向原报名海关递交书面的分数核查申请。逾期申请分数核查的,海关不再受理。
四、申请人申请分数核查,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核查单)一式两联;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主证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声明,并签注日期,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分数核查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后,进行登记汇总,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海关总署统一实施分数核查。
海关总署不直接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七、海关总署在申请核查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制发核查单。
八、核查结果与已公布的成绩有异的,最终考试成绩以核查单上的成绩为准。海关总署将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中对考试成绩予以调整。
九、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原报名海关的通知后,领取本人的核查单。
十、核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分数核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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