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水运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审查行为,健全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资质审查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我司制定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规范、公正、公平、合理,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和管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资质审查专家库)。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专家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协会初审、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专家的产生和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从具有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六条 推荐的专家应为熟悉水运工程建设情况和资质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推荐的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密意识强,身体健康,能胜任资质审查工作。
第八条 资质审查专家库包括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分库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分库。
第九条 有关单位按规定条件推荐专家,并认真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专家推荐表应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协会。
第十条 协会对推荐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报送交通部水运司,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审定。
第十一条 通过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专家,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公布并颁发“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 或“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由协会负责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对专家库的入库专家进行水运工程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查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根据审查资料的类别和数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报水运司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当抽取专家为当次申报企业资质单位人员或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审查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按时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并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不得将审查人员姓名、审查地点、专家分工、审查资料和审查结果等向外透露。
第十七条 专家进行资质审查时,应严格执行资质标准、审查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如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时,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交通部水运司及协会。协会应按专家产生程序,及时补充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资质审查工作,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专家违反审查纪律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审查行为,健全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资质审查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我司制定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保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规范、公正、公平、合理,根据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初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司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和管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资质审查专家库)。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专家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协会初审、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专家的产生和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从具有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中推荐产生。
第六条 推荐的专家应为熟悉水运工程建设情况和资质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七条 推荐的专家应能客观、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密意识强,身体健康,能胜任资质审查工作。
第八条 资质审查专家库包括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分库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分库。
第九条 有关单位按规定条件推荐专家,并认真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专家推荐表应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协会。
第十条 协会对推荐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时报送交通部水运司,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审定。
第十一条 通过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专家,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公布并颁发“水运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 或“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专家证书”,由协会负责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对专家库的入库专家进行水运工程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查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根据审查资料的类别和数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报水运司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当抽取专家为当次申报企业资质单位人员或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另行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审查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六条 参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的专家应按时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并应严格遵守审查纪律,不得将审查人员姓名、审查地点、专家分工、审查资料和审查结果等向外透露。
第十七条 专家进行资质审查时,应严格执行资质标准、审查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到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如发生工作变动等情况,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时,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交通部水运司及协会。协会应按专家产生程序,及时补充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资质审查工作,连续两次不能参加资质审查工作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专家资格。专家违反审查纪律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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