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清缴已关闭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的矿用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对被责令关闭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暂扣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前,要及时将矿山名称、所处位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并逐一进行核查、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矿山企业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
二、加强监管监察,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立即开展一次矿用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重点做到“四查”:一查使用的爆炸物品是否合法、合格。爆炸物品必须全部经公安部门审批,严禁各类矿山企业购买、使用非法炸药。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二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企业内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爆炸物品购买、贮存、运送、装药、爆破各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三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建立爆炸物品装卸、编号、领退、保管、销毁制度,对变质和失效的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四查爆炸物品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材料库、发放硐室,严禁超量贮存;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贮存。必须按规定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送工具运送爆炸物品,严禁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严禁运送爆炸物品时运送人员,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三、继续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关闭矿井的有关要求,确保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其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管主体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按登记生产能力均衡合理地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特别规定》,加大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坚决消除滋生非法购买、超量使用爆炸物品的土壤。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要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取缔非法生产窝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厂,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关闭。强化县(市、区)、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积极配合国防科工委做好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治理“四超”的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对民爆生产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查实的“四超”企业,实施3个月以上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国防科工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要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精神,强化人们的安全法制意识,要利用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搞好警示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清缴已关闭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的矿用爆炸物品,严防流失。对被责令关闭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暂扣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前,要及时将矿山名称、所处位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矿山企业遗留的爆炸物品,并逐一进行核查、清点造册;对来源合法的,要监督矿山企业负责人妥善处置;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并查明来源。
二、加强监管监察,督促矿山企业加强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立即开展一次矿用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重点做到“四查”:一查使用的爆炸物品是否合法、合格。爆炸物品必须全部经公安部门审批,严禁各类矿山企业购买、使用非法炸药。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二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企业内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爆炸物品购买、贮存、运送、装药、爆破各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三查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建立爆炸物品装卸、编号、领退、保管、销毁制度,对变质和失效的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四查爆炸物品现场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材料库、发放硐室,严禁超量贮存;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贮存。必须按规定运送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送工具运送爆炸物品,严禁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严禁运送爆炸物品时运送人员,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三、继续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关闭矿井的有关要求,确保关实关死,防止死灰复燃。其中,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管主体职责,督促煤矿企业按登记生产能力均衡合理地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特别规定》,加大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坚决消除滋生非法购买、超量使用爆炸物品的土壤。
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要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取缔非法生产窝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厂,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关闭。强化县(市、区)、乡(镇)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经常检查、驻点监督、奖励举报等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积极配合国防科工委做好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治理“四超”的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对民爆生产企业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查实的“四超”企业,实施3个月以上的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国防科工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企业,要通报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精神,强化人们的安全法制意识,要利用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搞好警示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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