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家体育总局各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为做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地是指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立,专门从事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二、基地建设要坚持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为体育决策服务,为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服务,有利于多出人才,出好成果的工作方针。
三、总局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适时淘汰不合格的基地,建立符合条件的新基地。
四、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总局和基地挂靠单位共建、以挂靠单位自建为主的体制。
总局负责对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基地建设标准和发展目标;确立和发布研究课题,进行重大项目委托研究;协调基地力量,组织重大研究活动;制定管理办法,组织评估考核工作。
基地挂靠单位应按照基地建设目标和有关规定,在机构设置、科研经费、人才引进、办公用房、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基地挂靠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地方社科规划办等单位的支持,大力促进基地建设。
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基地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变化及时调整。基地主任和常务副主任调整应报总局备案。
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基地建设和管理,包括体育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人员聘任、经费使用、学术活动等。
基地常务副主任由基地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选任,原则上应为处(或院、系、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基地与基地挂靠单位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向总局、基地挂靠单位领导汇报基地工作。
六、基地要在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队伍建设、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提高科研水平。
基地要把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研究队伍,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基地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地主要领导和学术带头人等高水平研究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等。
基地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建立首席专家制度。
七、基地研究人员应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积极吸引体育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研究,鼓励支持研究生和中青年科研人员参加项目研究,形成专业、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充分发挥人才库的作用。
八、基地要积极举办和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
基地之间要加强项目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学术和管理经验交流。
九、总局根据需要,结合基地的研究特长开展委托项目研究,对基地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经费方面给与一定扶持。
十、基地应严把申报、立项、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结项等关键环节,加强在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十一、基地挂靠单位对基地的投入应逐步加大,对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应给与相应比例的配套。基地挂靠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为基地经费使用单独建帐,不得与所挂靠单位其他部门的经费混同。
十二、基地要建立基地网页,及时公布基地信息;建设基地文献资料信息库,加强档案管理。
十三、基地要将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成果、重要规章制度、基地总结计划及时报送总局。
为做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地是指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建立,专门从事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二、基地建设要坚持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为体育决策服务,为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服务,有利于多出人才,出好成果的工作方针。
三、总局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适时淘汰不合格的基地,建立符合条件的新基地。
四、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总局和基地挂靠单位共建、以挂靠单位自建为主的体制。
总局负责对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基地建设标准和发展目标;确立和发布研究课题,进行重大项目委托研究;协调基地力量,组织重大研究活动;制定管理办法,组织评估考核工作。
基地挂靠单位应按照基地建设目标和有关规定,在机构设置、科研经费、人才引进、办公用房、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基地挂靠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地方社科规划办等单位的支持,大力促进基地建设。
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基地挂靠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变化及时调整。基地主任和常务副主任调整应报总局备案。
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基地建设和管理,包括体育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人员聘任、经费使用、学术活动等。
基地常务副主任由基地主任根据实际情况选任,原则上应为处(或院、系、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基地与基地挂靠单位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向总局、基地挂靠单位领导汇报基地工作。
六、基地要在体育社会科学的研究、队伍建设、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提高科研水平。
基地要把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社会科学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研究队伍,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基地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基地主要领导和学术带头人等高水平研究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研究计划等。
基地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建立首席专家制度。
七、基地研究人员应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积极吸引体育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研究,鼓励支持研究生和中青年科研人员参加项目研究,形成专业、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充分发挥人才库的作用。
八、基地要积极举办和参加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建立稳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
基地之间要加强项目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学术和管理经验交流。
九、总局根据需要,结合基地的研究特长开展委托项目研究,对基地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经费方面给与一定扶持。
十、基地应严把申报、立项、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结项等关键环节,加强在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
十一、基地挂靠单位对基地的投入应逐步加大,对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项目研究经费应给与相应比例的配套。基地挂靠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为基地经费使用单独建帐,不得与所挂靠单位其他部门的经费混同。
十二、基地要建立基地网页,及时公布基地信息;建设基地文献资料信息库,加强档案管理。
十三、基地要将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情况、重大项目成果、重要规章制度、基地总结计划及时报送总局。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