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下列材料: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照资质延续条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组织对申请机构2004年5月以来的工作质量和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应一并记录在初审情况汇总表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请机构填报的相关材料、初审情况汇总表及简要情况说明报我局。
(四)我局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五)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示后,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准予资质延续,在其原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印戳。准予资质延续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派人统一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或缩减其评价范围;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工作质量问题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由于此次资质延续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请各申请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材料报送过程中,妥善保管原资格证书,防止造成破损而影响使用。
(二)材料报送(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100035)
联系人:应利 楼平(010-66556408,66556410)
(三)我局将于2006年底前另行组织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
附件:(略)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2.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下列材料: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照资质延续条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组织对申请机构2004年5月以来的工作质量和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应一并记录在初审情况汇总表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请机构填报的相关材料、初审情况汇总表及简要情况说明报我局。
(四)我局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五)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示后,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准予资质延续,在其原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印戳。准予资质延续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派人统一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或缩减其评价范围;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工作质量问题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由于此次资质延续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请各申请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材料报送过程中,妥善保管原资格证书,防止造成破损而影响使用。
(二)材料报送(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100035)
联系人:应利 楼平(010-66556408,66556410)
(三)我局将于2006年底前另行组织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
附件:(略)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2.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大专可以直接考研吗 大专怎么考研? 2023-05-09
-
acca可以改考试时间吗?要怎么改 ? 2023-02-27
-
太全了!常见26种错误的会计做账手法! 2022-06-22
-
12月底前,一定要关注这3个税务提醒! 2022-06-22
-
cma证书查询怎么查?考试年费必须要交吗? 2021-12-30
-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2014-12-29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8号 2014-12-24
-
中国农业银行外币票据托收、外币兑换、外币旅行支票业务操作规程 2014-12-24
-
民政部关于对1955年前后复员到地方的女兵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2014-12-22
-
*6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陵川县供销社扶助贫困户治穷致富经验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纠正旅游系统不正之风的报告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化学农药调运交接办法 2014-12-22
-
商业部转发陕西、四川两省关于不要改变基层供销社隶属关系的通知 2014-12-22
-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皮安全鞋》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引进彩色电视机装配线和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的通知 2014-12-22
-
商业部关于坚持好粮好油外调原则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的通知(摘要) 2014-12-22
-
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