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6年第25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实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
二、报关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当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手续。办理实习备案时,应当提交《实习备案单》(附件1)一式两份。
三、海关接收《实习备案单》后,应当签注海关接受备案的日期并签章。签注后的《实习备案单》一份退还报关单位,一份海关留存,在报关员注册后归入报关员档案案卷。
四、报关单位应当从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安排实习内容。
报关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一名报关员作为实习人员报关业务实习的辅导员。
五、实习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六、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七、实习期间报关单位或者实习人员要求终止实习的,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书面申请终止实习备案,并将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交回备案海关。
八、实习的起始日期以海关在《实习备案单》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九、报关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应当采用海关提供的《实习证明》(附件2)格式文本。
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海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的实习实行备案制度。
二、报关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当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手续。办理实习备案时,应当提交《实习备案单》(附件1)一式两份。
三、海关接收《实习备案单》后,应当签注海关接受备案的日期并签章。签注后的《实习备案单》一份退还报关单位,一份海关留存,在报关员注册后归入报关员档案案卷。
四、报关单位应当从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安排实习内容。
报关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一名报关员作为实习人员报关业务实习的辅导员。
五、实习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六、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七、实习期间报关单位或者实习人员要求终止实习的,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书面申请终止实习备案,并将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交回备案海关。
八、实习的起始日期以海关在《实习备案单》上签注的日期为准。
九、报关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应当采用海关提供的《实习证明》(附件2)格式文本。
本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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