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9条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资产评估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谈话对象)当面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谈话提醒。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不涉及证券评估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七条 谈话对象未经资产评估协会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9条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资产评估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谈话对象)当面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谈话提醒。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不涉及证券评估业务的违规行为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七条 谈话对象未经资产评估协会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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