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4月22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当然团体会员、特别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资深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员诚信信息系统建设、诚信信息汇总与分析,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当然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共同管理特别团体会员和资深会员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六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评估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团体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团体会员被协会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2. 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评估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个人会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个人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个人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 个人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十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特别团体会员、资深会员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违规行为的不良行为纪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等,由中评协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特别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的其他诚信资料、信息由地方协会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见附表2),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5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个人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会员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以及团体会员受到限期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非公示信息。
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本年度的由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诚信档案的非公示信息的,协会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四)协会对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4月22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9章 总则
*9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当然团体会员、特别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资深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第四条 中评协负责制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员诚信信息系统建设、诚信信息汇总与分析,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当然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共同管理特别团体会员和资深会员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六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评估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团体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团体会员被协会发关注函或谈话提醒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团体会员受到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2. 团体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评估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个人会员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个人会员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其他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 个人会员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个人会员受到评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 个人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情况;
3.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会员诚信资料、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十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特别团体会员、资深会员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违规行为的不良行为纪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等,由中评协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特别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的其他诚信资料、信息由地方协会负责收集、存档,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相关情形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见附表1),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行业自律惩戒,或对会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见附表2),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长期保存,信息系统中的当前记录期为5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与查询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会员受到公开谴责、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个人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会员受到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以及团体会员受到限期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非公示信息。
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3次的,本年度的由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时,需要查询会员诚信档案的非公示信息的,协会可以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信息。查询者应当承诺不将查询到的诚信档案用作其它用途。
(四)协会对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跨省转所的,其诚信档案书面材料由转出省份移交到转入省份保存。
第十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资料、信息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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