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全国各经营者输美国、输欧盟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分配可申请数量方案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商务部主管部门: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现下达输美国、输欧盟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美国二十一类纺织品2006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为各经营者2006年度全年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与各经营者2006年*9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差值(详见商贸函[2005]102号)。据此计算的部分企业第二次可申请数量出现了负数(见附件2),出现负数的相应类别数量将在相关经营者2007年度*9次业绩分配中作等量扣减。
二、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为年度业绩分配总量的25%。此次公布的数量是各经营者2006年全年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剩余部分(详见商贸函[2005]85号)。
三、此次分配的最低可申请量为200件(条、公斤、平米)或20打(打双)。凡低于上述标准的经营者,本次不可申请。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者中文名称的数据,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方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官方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输美国协议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略)
输欧盟协议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略)
附件2:2006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输美相应类别为负数的企业名单(略)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现下达输美国、输欧盟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美国二十一类纺织品2006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为各经营者2006年度全年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与各经营者2006年*9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差值(详见商贸函[2005]102号)。据此计算的部分企业第二次可申请数量出现了负数(见附件2),出现负数的相应类别数量将在相关经营者2007年度*9次业绩分配中作等量扣减。
二、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为年度业绩分配总量的25%。此次公布的数量是各经营者2006年全年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的剩余部分(详见商贸函[2005]85号)。
三、此次分配的最低可申请量为200件(条、公斤、平米)或20打(打双)。凡低于上述标准的经营者,本次不可申请。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本地区经营者按照本文附件下达的可申请数量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下达附件中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者中文名称的数据,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报告及电子数据汇总上报商务部(请通过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签证系统接收并上报电子数据)。
五、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电子数据下达正式分配方案,正式分配方案另文通知。商务部下达的正式分配方案作为各地方为相关经营者签发《纺织品出口临时许可证》的依据。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并告知相关业绩、可申请数量均可在商务部官方网站外贸司子站“纺织品出口信息”栏目中查阅。
七、相关经营者应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工作,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申请。凡在规定日期之后上报的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八、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附件1:输美国协议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略)
输欧盟协议纺织品2006年度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略)
附件2:2006年第二次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输美相应类别为负数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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